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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理货运营答应下放至省级交通行政主任部分

时间: 2024-02-10 22:06:05 作者: 江南官网入口

  日前,交通运输部已将港口理货运营答应事项下放省级交通行政主任部分批阅,并对《港口运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新办法新增了四项请求人应当具有的条件:一是请求人是依法在国内挂号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是港口理货运营地域为请求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三是具有契合有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是具有与港口理货事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理货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

  新办法对申办程序也做出调整,即请求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提出书面请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可根据本身的需求寻求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分定见,并作出答应或许不答应的决议。予以答应的,核发《港口运营答应证》,并将答应状况告诉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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