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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来源:江南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4-02-17 09:26:54

  某一天,你突发奇想要开营运车辆,买辆车或租辆车马上就能开吗?非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客运货运的机动车驾驶员(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必须先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020年9月30日,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五大队执法人员在邕宁区八鲤收费站口对过往货运车辆进行检查时,注意到一辆车头挂着车牌桂R29×××的货运车辆停在距检查点数十米外一直不开动,警觉的执法人员立即上前检查、询问。执法人员要求当事司机曹某提供相关证件时,曹某只提供了车辆运输证件,却无法提供从业人员资格证件,谎称证件放在公司没有带出来。执法人员通过交通运输系统查询到,曹某并未通过考试,没有取得从业资格。面对执法人员出示的证据,曹某承认:他未取得从业资格,却驾驶车牌号为桂R29×××、桂R26××挂的货运车辆运载木板皮从南宁市那马镇开往贵港市,运费2100元。执法人员认为,曹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进一步询问,曹某交代了其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笔录并进行了录音录像。曹某对执法人员出具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并签字确认。当日,南宁市交通执法支队五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采取扣押车牌号为桂R29×××、桂R26××挂货车《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向曹某送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和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客运货运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考试合格。《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经营许可或者收缴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一)道路运输企业使用不合格车辆或者聘用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根据以上规定,曹某所驾驶的桂R29×××、桂R26××挂车辆总质量大于4500千克,运载木板皮从南宁市那马镇开往贵港市,运费2100元,曹某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当事人涉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工作人员提醒】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员必须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符合相关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也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条件。道路运输驾驶员工作在运输生产第一线和最前沿,既是道路运输市场的利益主体,也是实践主体。因此,对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条件,是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法制、业务素质,有利于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服务的品质,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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