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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问答】这些事项不能托付他人署理公证

来源:江南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4-01-15 02:20:02

  ✔ 第一类是单独民事法律行为,需求行为人自己亲身做出意思表明,如遗言、托付、声明、确保、赠与。比方遗言公证,便是公证处依据立遗言人实在、合法的意思表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证明。

  ✔ 第二类是与人身有亲近联系,需求见到自己才干承认的现实,如生计情况、身份证、证明相片与自己同一的公证。

  ✔ 第三类是触及人身联系的重要改变或许产业的无偿转让,需求精确了解各参加方的实在目的,如收养联系、免除收养联系、招领亲子、赠与合同。

  由于这些事项都与公民人身有着亲近的联系,一起也是为了实在维护当事人、相对人及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的合法权益。

  寓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托付他人署理申办触及承继、产业权益处置、人身联系改变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托付书应当经其寓居地的评判人(组织)公证,或许经司法部指定的组织、人员证明。

  寓居在国外的当事人,托付他人署理申办能托付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托付书应当经其寓居地的评判人(组织)公证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许直接在我驻该国使(领)馆申办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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