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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味走私案件各环节责任人员划分

来源:江南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5-08-11 07:52:47

  在海味走私案件中,货物自境外采购,会经历购买、运输、串货、通关、收货、二次销售等多个不同的环节,其中部分均有对应的角色及具体操作人员,因此此类型案件往往存在涉案人员众多、链条关系较为复杂的特性。笔者近年处理的案例中,不乏为境外采购、通关、销售人员等辩护的实例,发现在具体个案中认定责任主要需参考两个维度、四个不同的责任层面。

  具体而言,高维度的分析应以走私链条的概括为视觉,考虑有关人员在走私行为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而低维度的则是切入到所有的环节做多元化的分析,考虑工作责任分配以及对结果的影响。在责任层面方面,组织、策划、事中加入以及事后才知情等,亦会影响单位、个人的最终定性。现笔者已经办的某起案件为例,以货物流转环节为基础,对走私链条中不一样的角色人员的责任问题做多元化的分析,并介绍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应如何争取从犯等从宽的认定。

  货物的采购为往往被视为走私犯罪的起点,但实际上应先分析采购行为是否与走私存在关联,随后再考虑行为人的责任大小。

  以市场上常见的海味产品为例,现阶段货物来源主要在东南亚及中东地区,除较为特殊的几个国家外,大部分海味产品实际上处于可以正常申报进口的情况,且进一步分析,实践中香港作为货物的中转站,存在大量在港进行交易的情况,因此采购行为并不当然与走私存在关联,而应结合货物性质以及后续的入境渠道进行分析。

  对于已经与走私犯罪相关联的境外采购人员,应着重考虑其所承担的工作范围。笔者曾办理的案件中,采购人员构成犯罪往往由于其与后续通关工作相关,部分是存在为客户制作虚假产地或合同的情况,部分则是直接向客户介绍灰色通关渠道。故划分责任的重点是对工作范围的厘清,结合真实的情况,提出并不参与走私通关核心行为的意见。

  海味产品的通关类型较为复杂,对于一般贸易报关的海味走私案件而言,所涉及的主要是报关公司以及委托报关过程中的中介、炒家等,一般贸易下的模式包括低报及伪报,低报则是将货物价格报低以此来降低税款,伪报往往是伪报原产地,以此来降低应缴纳的关税或是直接将不能进口的货物报关入境。对于一般贸易报关外的行为,主要有水路、陆路以及边贸互市等,水路包括常见的大飞或是海上母船走私,陆路则主要为水客带货,边贸互市较为复杂但依然离不开不报关不缴纳税款的特性。

  由此可见,渠道繁杂意味着参与的人员众多,在做多元化的分析时笔者一般都会采用共性到个性的思路做处理。共性方面,需考虑报关渠道本质上是否属于绝对禁止的情况,如一般贸易报关,报关公司往往同时存在合法与非法的业务,此时因部分低报涉案,但可基于单位性质及职务行为的情况,争取从犯;但对于水客而言,若是水客团队的组织、策划人,大多数都会认定为主犯,从犯大概率仅能适用于团伙内受指示从事相关工作的普通打工者。

  值得一提的是中介、炒家的角色,此类人员一般是在接受货主委托后再转委托具体的通关人员,从中挣取差价。实践中对中介认定并无绝对主从的划分,而是要根据行为的提起、差价的大小、渠道的性质做多元化的分析。对于积极招揽业务、差价较高的中介会存在认定为主犯的风险,相反若是仅挣取每公斤一两元差价的中介,一般则会认为属从犯。

  在货物入境后会进行调货,将海味运输到各个货主手中。实践中不乏因运输走私货物而涉案的人员,具体可分为如下三类:第一类是境内内海等水域的船东,主要承担母船到沿岸的运输工作;第二类是境内货车司机,从事境内点对点的货物运输;第三类是快递人员。

  上述三类型人员实际上反映了不同主观方面的认定,在考虑责任大小时亦是应先分析其是否构成犯罪。如对于水上运输的船东而言,由于船只的航行线路往往不包括接驳母船的情况,故前往接驳的行为一般伴随关闭定位信息的情形,因此会被认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从而构罪;但对于境内的货车司机,有关规定法律并未明确要求其对货物性质知悉,且运输工作都发生在境内,故即便被追究责任,亦有较大可能不构成犯罪;对于快递而言,则需要结合其是否与货主或境外销售方共谋,才能得出其罪与非罪的结论。

  走私案件中的境内货主认定较为复杂,对于海味产品这类型存在大量串货、交易手数的货物,更需要基于有关规定法律规定进行地位、责任的确认。

  货主责任的确认应先就交易手数做多元化的分析,对于直接与境外人员共谋购买并运输入境的货主,则是刑法153条规定的走私人,此时构成走私犯罪无疑;对于并未参与到走私行为,但向上游走私人收购货物的人员,则是刑法155条的购私人,亦构成走私犯罪,此时应注意该情况下是否划分主从犯,以免错过从轻机会;而对于上游人员身份不明,涉案海味产品可能经过多次交易的,则应结合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考虑是不是应构成较走私犯罪更轻的罪名,或直接不构成犯罪。

  对于已经确定构罪的货主而言,可结合走私行为的提起、组织、策划等方面因素,考虑自身是不是参与到核心部分,提出从宽的理由。实践中由于大部分海味走私案都持续多年,涉案数额累积到少数,故认定从犯能够减轻处罚,从而某些特定的程度上降低因高税额所带来的坏因。